北京市反不正當競爭條例(失效)
北京市反不正當競爭條例(失效)
發(fā)布日期:1994-07-22|字體:| 下載收藏 語音播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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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

〔十屆〕第23號

北京市反不正當競爭條例

(1994年7月22日北京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)

第一章總則

第一條為保障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(fā)展,維護市場秩序,鼓勵和保護公平競爭,制止不正當競爭行為,保護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,依據(jù)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》和有關法律、法規(guī)的規(guī)定,結合本市實際情況,制定本條例。

第二條凡在本市行政區(qū)域內從事商品經營或者營利性服務(以下所稱商品包括服務)的經營者,必須遵守本條例。

第三條經營者在市場交易中,應當遵循自愿、平等、公平、誠實信用的原則,遵守公認的商業(yè)道德。

第四條市和區(qū)、縣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是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監(jiān)督檢查部門;法 …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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