〔裁判要點〕
由我國農村土地的集體所有性質決定,國家征收農民土地的,征收補償款并非屬于使用者農民個人,而是歸屬于村集體經濟組織,由集體經濟組織對征收補償款在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中進行分配,不屬于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人,不應當享有分配集體土地征收補償款的權利。當事人被招錄為國有企業(yè)職工,自此已經喪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身份,其主張享受分配集體經濟組織征收補償款的權利,缺乏事實根據(jù)。
「裁判文書」
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
行政裁定書
(2017)最高法行申2255號
再審申請人(一審原告、二審上訴人)曾慶斌,男,1975年3月14日出生,漢族。
被申請人(一審被告、二審被上訴人)遼寧省本溪市南芬區(qū)人民政府。住所地:遼寧省本溪市南芬區(qū)中心路。
……