當國企選擇了全能型董事會時,就必須保證兩類董事獲得的信息是平等的,無論其數(shù)量,還是質量,否則,外部董事參與董事會治理的困境依然會持續(xù)
在外部董事及“外大于內”等形式建構完成后,如何在“董事多元”與“職責區(qū)分”基礎上形成董事合力,實現(xiàn)董事會的實質治理?在現(xiàn)階段,這是一個亟需認真反思的重要理論和實踐問題。
董事類別與關系
國企董事來源與身份的多元是前無先例的。董事間的身份與角色差異,使得國企董事會在形式上具有明顯的“散裝性”!
五種董事的角色差別
如2021年公司法修訂案通過,依法律屬性,國企董事可分為外部董事(公司法修訂案第一百四十九條)、職工董事(公司法第四十四條)與一般董事(執(zhí)行董事)。作為“亞群體”的外部董事,依其來源之別,內部可再分為:國資委(本文中“ ……