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一條為加強和改進對黨員領導干部的日常教育和管理,根據(jù)《中國共產黨黨內監(jiān)督條例(試行)》,制定本辦法。
第二條根據(jù)黨委(黨組)要求,紀律檢查機關和組織(人事)部門按照干部管理權限,對黨員領導干部進行誡勉談話和函詢。對下一級領導班子成員,根據(jù)具體情況,也可以委托其所在黨委(黨組)的主要負責人進行誡勉談話。
第三條黨員領導干部有下列情況之一的,應當對其進行誡勉談話:
(一)不能嚴格遵守黨的政治紀律,貫徹落實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上級黨組織決議、決定以及工作部署不力;
(二)不認真執(zhí)行民主集中制,作風專斷,或者在領導班子中鬧無原則糾紛;
(三)不認真履行職責,給工作造成一定損失;
(四)搞華而不實和脫離實際的"形象工程"、"政績工程",鋪張浪費,造成不良影響 …… ?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