近年來,公職人員充當(dāng)掮客并收受好處行為時有發(fā)生,這類案件中,一般涉及請托人、實施斡旋的國家工作人員、被斡旋的國家工作人員等,在某些情況下,被斡旋的國家工作人員與實施斡旋的國家工作人員職權(quán)互不隸屬、制約,雙方僅曾有一面之緣或接觸較少,但被斡旋的國家工作人員仍然接受請托完成謀利事項,實施斡旋的國家工作人員據(jù)此收受請托人財物,對此能否認定實施斡旋的國家工作人員構(gòu)成受賄犯罪,值得探討。
有這樣一起案例。黃某,A市規(guī)劃和自然資源局海洋資源管理處副科長;曾某,A市B投資有限公司(以下簡稱B公司)董事長、法定代表人;二人相熟。2013年5月,B公司有一起合同糾紛訴諸A市中級人民法院,曾某請托黃某去法院“疏通關(guān)系”,幫其勝訴。2013年7月,黃某經(jīng)人介紹認識A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B公司該合同糾紛案的某審判庭副庭長、 …… ??